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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82民初2710号

邢发展与夏全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8-23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邢发展;夏全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182民初2710号

原告:邢发展,男,1970年4月12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夏全章,男,1950年8月8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邢发展诉被告夏全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发展、被告夏全章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8年2月1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承建明光市智晨粮油贸易公司粮库工程。2016年7月,原告承包该工程中部分瓦工工程,原告施工完毕后,双方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60万元,已付40万元,尚欠20万元未付。2018年2月13日,被告出具一张欠条,并约定月利率5%,一个月还清,期限届满后,被告拒绝支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夏全章当庭辩称:出具欠条予以认可,但我目前只能给付原告10万元,原告未将承包工程施工完毕,如果工程做齐,我愿意全额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承建明光市智晨粮油贸易公司粮库工程。2016年7月10日,原告邢发展与张龙杰共同与被告夏全章签订《建筑施工协议书》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以每平方248元的综合价承接由被告发包的仓储工程劳务;被告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人工资,齐工支付70%,验收后支付95%等等。协议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期由于资金供应不上,致使涉案工程停工,工人工资停滞发放。2018年2月13日,经自来桥镇政府工作人员协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款20万元、月利息5分、1个月还清。之后,被告一直拒绝支付,原告催要无果后,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施工协议、欠条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全面履行约定义务。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相应的施工义务,被告出具的欠条系由政府工作人员调解、原告自愿出具,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欠条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涉案工程停工的原因是由于被告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材料款及工人工资所导致,故对被告提出先完工、再付款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0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夏全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邢发展支付工程款20万元并承担利息(利息自2018年2月13日起算,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本院开户银行:明光农村商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20000425766410300000155,户名:明光市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0元,减半收取2570元,由被告夏全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吴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