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黔0324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陈坤均与被执行人陈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324民初10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志勇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坤均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3136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志勇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黔0324执13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四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