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9认台1号
申请人:陈敏,女,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
申请人:萧建铭,住台湾台南市永康区。 申请人陈敏申请认可台湾台南地方法院作出的103年度婚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对当事人陈敏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陈敏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年11月19日在广西玉林市登记结婚,随后申请人到台湾与被申请人共同生活,婚后双方未能建立稳定的夫妻感情,申请人于2012年间离开台湾回玉林生活。被申请人遂向台湾台南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申请人因地址不详,未能参加庭审。后得知,台湾台南地方法院已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判决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该判决已确定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台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64号民事判决的效力。被申请人萧建铭未提交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院经海峡两岸司法互助程序调取的台湾台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确定生效证明,申请人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未出庭,但台湾台南地方法院已经对其进行了合法传唤。台湾台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且该判决真实并已经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六条,
裁定如下:认可台湾台南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64号民事判决。案件申请费3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陈敏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吕海欢
审判员 郑燕冰
审判员 谭泉清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葆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