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3民初393号
原告:雷思华,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绥阳县,现住绥阳县。
被告:龙会林,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绥阳县,现住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伦,男,196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绥阳县,现住绥阳县。 原告雷思华与被告龙会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雷思华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思华的申请合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思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0元,已减半收取30.00元,原告雷思华负担。
审判员 谢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尹维维
书记员赵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