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黔0323民初393号

雷思华与龙会林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贵州省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雷思华;龙会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3民初393号

原告:雷思华,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绥阳县,现住绥阳县。

被告:龙会林,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绥阳县,现住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伦,男,196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绥阳县,现住绥阳县。 原告雷思华与被告龙会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雷思华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思华的申请合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思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0元,已减半收取30.00元,原告雷思华负担。

审判员  谢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尹维维

书记员赵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