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3民初3258号
原告:赵鸿满,男,1990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刘晴晴,女,198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本院在审理赵鸿满与刘晴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赵鸿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鸿满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谷孝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志超
书 记 员 杨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