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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03民初3258号

赵鸿满与刘晴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09-16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鸿满;刘晴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3民初3258号

原告:赵鸿满,男,1990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刘晴晴,女,198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本院在审理赵鸿满与刘晴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赵鸿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鸿满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谷孝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志超

书 记 员 杨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