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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81执603号之二

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09-27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81执603号之二

被执行人: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曲阜市人民法院(2019)鲁0881执603号之二裁定书,于2019年06月04日向被执行人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10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史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