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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25民初768号

杜某与韩某、陈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杜某;韩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25民初768号

原告:杜某,女,1957年9月23日出生,仡佬族,务农,住道真自治县。

被告:韩某,男,1963年8月5日出生,仡佬族,务农,住道真自治县。

被告:陈某,女,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道真自治县。二被告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政友,贵州慕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某与被告韩某、陈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杜某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判员  税星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