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25民初768号
原告:杜某,女,1957年9月23日出生,仡佬族,务农,住道真自治县。
被告:韩某,男,1963年8月5日出生,仡佬族,务农,住道真自治县。
被告:陈某,女,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道真自治县。二被告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政友,贵州慕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某与被告韩某、陈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杜某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判员 税星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