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306执保556号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执保556号

申请人: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中心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13294267U。

法定代表人:韩庆吉,经理。

被

申请人: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214308027J。

法定代表人:江宾,经理。 申请人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9)鲁0306民初1556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3819.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3819.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海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