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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4执3053号

张豪杰、崔建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张豪杰;崔建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4执3053号

申请执行人:张豪杰,男,1961年9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

被执行人:崔建章,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4民初56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崔建章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崔建章存款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晓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