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4执3053号
申请执行人:张豪杰,男,1961年9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
被执行人:崔建章,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4民初56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崔建章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崔建章存款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晓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