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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7101行审3500号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沙亭村第三经济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25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沙亭村第三经济合作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7101行审350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

法定代表人:彭高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佳佳,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沙亭村第三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沙亭村

法定代表人:谢展威。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云国土行处[2017]84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内容为:

一、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在白云区太和镇沙亭村三社汽车产业园地块处非法占用的17平方米现状为建设用地的土地;

二、要求被申请人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在白云区太和镇沙亭村三社汽车产业园地块处非法占用的309平方米现状为耕地的土地;

三、对被申请人的前述行为罚款总计8822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第一项申请,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材料明确此土地退还的接收主体,故无法强制执行。对于其他几项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可予以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不准予强制执行云国土行处[2017]84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 二、准予强制执行云国土行处[2017]84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三项,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在白云区太和镇沙亭村三社汽车产业园地块处非法占用的309平方米现状为耕地的土地,责令被申请人缴纳罚款8822元。 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林锡宏

审判员  唐知莹

审判员  何 珺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曹慧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