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桂0681民初55号

东兴市天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胡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0-09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旭;东兴市天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681民初55号

原告:东兴市天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黄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资长,上海汉盛(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立俊,上海汉盛(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旭,女,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西东兴市。 原告东兴市天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荣公司”)与被告胡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立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旭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胡旭支付原告各项物业欠费合计1201元(其中:物业服务费738.5元,水费+加压费359.4元,垃圾处理费49元,公摊费28.6元,电梯使用费25.9元,上述欠费从2016年11月起算至2017年5月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30日,东兴市锦绣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锦绣华庭小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和《补充协议》,委托原告对锦绣华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合同期限为两年,期满自动终止;原告负责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房屋建筑面积依据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电梯住宅1元/㎡、步梯住宅0.6/㎡)收取物业服务费用,还有水费、电费及垃圾处理费的代收缴;高层楼房电梯运行费按实结算,由原告向物业使用人收取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驻小区,为包括被告在内的全体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2017年5月30日,被告退出小区物业管理;2017年6月7日,东兴市锦绣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终止合同协议》,终止双方于2015年10月30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原服务期间内业主拖欠的物业服务费、水费、公共用电等各种欠费,均由原告负责催收。被告系锦绣华庭小区4-3-202号房的业主,从2016年11起至2017年5月期间,欠缴各项物业费用共计1201元。 被告胡旭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胡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天荣公司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另查明,被告为东兴市北园C片06-3#地块锦绣华庭小区4-3-202号房的业主,房屋所在楼栋属于电梯房,房屋建筑面积105.5平方米;被告从2016年11起至2017年5月期间欠缴物业服务费、水费+加压费、垃圾处理费、公摊费用、电梯使用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201元。

本院认为,东兴市锦绣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天荣公司签订的《锦绣华庭小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终止合同协议》及其附件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的规定,锦绣华庭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对包括被告在内的全体小区业主均产生法律效力,原告在履行合同期间按约定提供相应物业服务,要求被告支付从2016年11起至2017年5月期间欠缴的各项物业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胡旭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兴市天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各项物业欠费120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被告胡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陆 淑 芸

人民陪审员 温 基 业

人民陪审员 陆 彦 宗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叶杨晓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