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682执239号之三 公诉机关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执行人王伟,男,1972年9月9日生,住定州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0682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王伟在中国农业银行62×××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077.2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康立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吴占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