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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4民初5429号

万利、罗万有、陈玉珍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1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万利;罗万有;陈玉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民初5429号

申请人:万利,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财,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罗万有,男,196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

申请人:陈玉珍,女,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本院受理原告万利诉被告罗万有、陈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万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罗万有、陈玉珍价值共1165600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万利提供信用担保并愿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讼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罗万有、陈玉珍的银行存款共1165600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陈瑶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