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4执180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中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马文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卫学,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王伟峰,女,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唐保生,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唐云卿,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贾金山,男,195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唐进学,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在执行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卫学、贾金山、王伟峰、唐保生、唐云卿、唐进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5月1日,向被执行人唐卫学、贾金山、王伟峰、唐保生、唐云卿、唐进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2018)豫0184民初44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唐卫学、贾金山、王伟峰、唐保生、唐云卿、唐进学至今均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卫学、贾金山、王伟峰、唐保生、唐云卿、唐进学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松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赵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