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7101行审350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
法定代表人:彭高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佳佳,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伟丰家鱼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爱国西路****
法定代表人:梁祥伟。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云国土行处[2017]79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内容为: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在白云区江高镇蓼江村第九经济社“田头丁”(土名)地块处)地块处非法占用的590平方米现状为农用地)的土地;对被申请人的前述行为罚款1652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该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云国土行处[2017]79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锡宏
审判员 唐知莹
审判员 何 珺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曹慧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