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84民初1749号
申请人:湖北森语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经济开发区白庙工业园区宋玉二路。
法定代表人:王清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李斌,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申请人湖北森语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语纺织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森语纺织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李斌银行存款14万元予以冻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森语纺织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森语纺织公司为使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斌在银行(互联网银行)的存款14万元,自冻结之日起,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20元,已由申请人森语纺织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向 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