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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民初13871号

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战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13871号原告战某,男,汉族,1979年5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杨某,女,汉族,1973年12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战某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战某负担。

审判员  赵为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池 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