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13871号原告战某,男,汉族,1979年5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杨某,女,汉族,1973年12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战某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战某负担。
审判员 赵为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池 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