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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1刑初233号

曹一飞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曹一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81刑初23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一飞,男,199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河南省巩义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8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康建乔,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公诉刑诉〔2019〕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一飞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永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一飞及其辩护人康建乔,被害人近亲属李占红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8年12月21日3时45分许,被告人曹一飞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G310由西向东行驶至巩义市芝田镇原二电厂门口处时,与曹某2停放路边的豫A×××**-豫A58**号半挂货车相撞,致两车损坏,曹一飞受伤,其驾驶轿车的乘坐人李利保当场死亡,造成一般亡人道路交通事故。经巩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李利保的死亡原因系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导致死亡。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乙醇检验,曹一飞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4.50mg/100m1。巩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曹一飞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2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一飞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曹一飞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曹一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1日3时45分许,被告人曹一飞酒后驾驶豫豫A×××**小型轿车,沿G310由西向东行驶至巩义市芝田镇原二电厂门口处时,与曹某2停放在路边的豫豫A×××**豫豫A58**半挂货车相撞,致两车损坏,曹一飞受伤,其驾驶轿车的乘坐人李利保当场死亡,造成一般亡人道路交通事故。经巩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李利保的死亡原因系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导致死亡。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乙醇检验,曹一飞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4.50mg/100m1。巩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曹一飞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2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曹一飞在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立即到巩义市公安局交通事故处理中队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曹一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曹一飞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曹某1、曹某2、魏某、李某的证言,巩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尸检报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一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曹一飞在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立即到巩义市公安局交通事故处理中队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辩护人与之相关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曹一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0年1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王延平

人民陪审员  李丽芬

人民陪审员  李爱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卢文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