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302执390号
申请执行人:方芳,女,汉族,1987年6月16日出生,地址: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惠州侨兴电讯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汤泉侨兴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瑞林。 关于申请执行人方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侨兴电讯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市劳人仲案字[2017]478、479、481-48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惠州侨兴电讯工业有限公司应在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方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571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其向本院申报的财产均被另案查封,其现有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场全部债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以惠州侨兴电讯工业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破产,经本院移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回复本案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302执3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马家驹
审判员 黄志平
审判员 陈伟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执行员 蔡俊威
书记员 陈佳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