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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4执恢414号之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周信升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周信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4执恢4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负责人:李东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信升,男,195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景芝镇周家庄村**,现住该地。身份证号码:3707221956********。 关于上述当事人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以(2018)鲁0784执642号冻结了被执行人周信升在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芝支行6215210710540603账户内金额15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周信升在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芝支行6215210710540603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明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韩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