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602民初742号

李玉宝与刘建勋、保定市岚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09-28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玉宝;刘建勋;保定市岚岩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2民初742号

原告:李玉宝,男,汉族,1963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被告:刘建勋,男,汉族,1985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省保定市清苑县。

被告:保定市岚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五尧乡北沟村北。

法定代表人:孙慧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北二环5699号保定电谷大学科技园主楼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965673514。

法定代表人:曹玉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宝诉被告刘建勋、保定市岚岩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宝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保定市岚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玉宝撤回对被告保定市岚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杨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