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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02执1205号之一

季金根、张忠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08-24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季金根;张忠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1002执12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季金根,男,汉族,1974年11月8日出生,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张忠献,男,汉族,1971年2月23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住临川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10民终2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忠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忠献位于环城南路77号房屋一幢(不动产权证书号荆-000866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傅 兵

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

人民陪审员  黄木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汪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