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民终35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奇亮,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长发,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上诉人田奇亮因与被上诉人王长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18)冀0927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奇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田奇亮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上诉人田奇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秉华
审判员 常秀良
审判员 王兰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