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811执保1296号之一申请保全人:张桂真,女,195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08021957********,住济宁市任城区健康路**。申请保全人:程兴明,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08021963********,住济宁市任城区菜市东巷****楼****。申请保全人:张峰,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08261972********,住济宁,住济宁市科苑小区**楼******iv>被申请保全人:张继通(曾用名张继硕),男,200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04812001********,住济宁市,住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楼****v>
法定代理人:段某,女,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08021964********,住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住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楼****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被申请保全人:段某,女,身份同上。被申请保全人:张丹,女,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08021988********,住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239号17,住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楼****='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被申请保全人:张继泽,男,201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08022012********,住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239号17号楼1单元2,住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楼****-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理人:吴某,女,1982年11月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保全人:吴某,女,身份同上。申请保全人张桂真、程兴明、张峰与被申请保全人张继通、段某、张丹、张继泽、吴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执行裁定,查封张桂金购买的山东火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济宁高新区科苑路科苑小学南路东1-4层营业房第2-3户(由南向北)建筑面积879平方米的房屋。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811民初6735号民事判决未将该房屋认定为张桂金的遗产,该房屋的查封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张桂金名下位于济宁高新区科苑路科苑小学南路东1-4层营业房第2-3户(由南向北)建筑面积879平方米的房屋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晓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辛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