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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11执247号

薛正然、贵州常吃常想食品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1-26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薛正然;贵州常吃常想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111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薛正然,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嵊州市。

被执行人:贵州常吃常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久安乡。

法定代表人:于天碧。申请人薛正然与被执行人贵州常吃常想食品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贵阳市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1民终1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01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0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五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并向本院申报其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债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分别于2019年01月11日、2019年05月16日,2019年06月03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均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无存款,查询到有比亚迪牌(贵A×××**)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该车辆本院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2019年01月21日,本院在贵阳市花溪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19年5月15日至被执行人所在地贵阳市花溪区久安乡查询财产情况,由贵阳市花溪区久安乡人民政府向本院述被执行人并未在当地进行过经营活动,在当地也无不动产信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的高消费。2019年6月3日,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故综上所述,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晓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郑 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