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81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刘长瑞,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范利朝,男,汉族,1975年9月9日出生,住淅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长瑞与范利朝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其有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已冻结,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定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剑
审判员 常 新
审判员 潘清富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江 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