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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81执195号

刘长瑞、范利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长瑞;范利朝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81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刘长瑞,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范利朝,男,汉族,1975年9月9日出生,住淅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长瑞与范利朝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其有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已冻结,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定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剑

审判员 常 新

审判员 潘清富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江 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