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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4民初4731号

天津中茂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国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中茂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张国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4民初4731号

原告:天津中茂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华北城D3-5门。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明,天津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辉,男,1969年1月4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天津中茂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与本案有关联的另一案尚未审结,本案需以上述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需以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本案待上述案件审结后方可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薛长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文博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审判员薛长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张文博附本裁判文书所引用的具体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