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82执11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住所地乐清市乐成镇宁康东路100号,组织机构代码:712577190。法定代表人谢维法。被执行人郑炳洪,男,1981年1月7日出生,住乐清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郑炳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82民初2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01月0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171720.99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94元、执行费2475.81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郑炳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郑炳洪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郑炳洪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郑炳洪有银行开户,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炳洪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0××××雪佛兰牌小型汽车和车牌号为浙CE××××本田牌机动车,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进行查封,但尚未实际扣押该车辆,暂无法处置,以上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未发现被执行人郑炳洪持有股权;被执行人郑炳洪名下有房产位于乐清市,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进行查封,但该房产尚未办理土地分户手续,无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故一时难以处置,以上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未被执行人郑炳洪在单位有工资、奖金等收入。截止2019年6月3日(本裁定作出前一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郑炳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郑炳洪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郑炳洪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郑炳洪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郑炳洪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浙0382执1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朱 扬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代
书记员 连祝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