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刑申605号

0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07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8)豫刑申605号边月梅: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5刑初20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证据不足,有关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2015年3月14日18时许,你在你村郑圪振家门口因琐事与本村村民何健桩发生争吵,后发生撕打致何健桩轻伤的事实清楚。且你在原审开庭过程中对此事实也没有异议,并对何健桩进行了民事赔偿,达成了赔偿协议。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何健桩的陈述、证人郑振祥、郑土成的证言、现场照片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等,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你的行为依法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你申诉所提没有实施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原判认定事实有误,证据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