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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92民初1032号

罗某与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罗某;任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92民初1032号

原告:罗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19日,初中文化,现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任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6月7日,高中文化,现住绵阳市高新区。 原告罗某与被告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冯凤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何姣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