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92民初1032号
原告:罗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19日,初中文化,现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任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6月7日,高中文化,现住绵阳市高新区。 原告罗某与被告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冯凤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何姣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