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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1003民初3872号

李连兴、樊见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3-15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连兴;樊见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1003民初3872号

原告:李连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娟。

被告:樊见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连兴与被告樊见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连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娟,被告樊见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连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财产损失共计10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年租房费用19800元,及自2018年9月5日至判决生效后三个月的逾期房费,每月按1667元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评估费等。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6日,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房屋出租给被告樊见敏,原、被告签订《租房协议》,约定租期半年(自3月6日-9月5日),租金10000元。同时约定,租赁期内如果被告人为造成房屋及配套设施损坏的,由被告负责清理和修复。2018年6月8日7:00左右,被告租住的北房西屋突然失火。经廊坊市广阳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地面电气线路故障。大火将屋内新装修的天花板、墙壁、地面瓷砖、墙裙、暖气罩、电线及床铺、家具、木门窗、门框、过梁瓷砖、檐子、门框等全部烧毁,并将其他三间北房的屋顶天花板、墙面全部熏黑,损失惨重,产生巨大经济损失。被告在租赁期间没有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设施,人为乱接、乱拉电线造成房屋失火,致使大量物品被烧毁、灭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樊见敏辩称,首先,原告主体不适格。本案租赁协议中,李连娟作为出租方将自有房屋出租给樊建敏使用,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中起火单位载明为李连娟家民房,但本案原告却是李连兴,其无法证实与本案房屋存在利害关系,所以主体不适格。其次,火灾事故原因不清。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所致,但具体是房屋原有电气线路故障所致,还是樊建敏承租后增加的电气线路故障所致没有查明,也没有查明具体的起火点,被告认为原告所述被告乱接、乱拉电线不当的行为造成火灾没有依据。原告主张的火灾损失数额没有依据,被告不认可。过火房屋为最西侧一间,火灾发生后其他房间仍可使用,原告称房屋烧毁、无法使用与事实不符,主张租房费用没有依据。原告应返还被告已付租金及押金。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6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连娟与被告樊见敏签订《租房协议》,约定,原告将其位于××院房屋七间出租给被告,期限半年,自2018年3月6日至9月5日,租金10000元,被告已付清。2018年6月8日7时31分,原告李连兴出租给被告的房屋发生火灾,造成房屋及房屋内的物品被烧毁。2018年6月12日,廊坊市广阳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经调查,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所致。经廊坊市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此次火灾造成涉案房屋装修损失共计41032元。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3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樊见敏未能妥善使用电气设施,造成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应对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房屋装修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房屋被烧毁,造成租金损失,本院酌情确定原告修缮房屋的时间为6个月,造成损失10000元,被告应予赔偿。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屋装修损失及租金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9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樊见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54032元(其中房屋装修损失41032元,租房费用10000元,鉴定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承担1600元,被告承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玉成

人民陪审员  尤爱青

人民陪审员  尚 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丽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