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627执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璞洋,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居民,现住甘泉县城内。被执行人朱晓星,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居民,现住甘泉县城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627民初14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朱晓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晓星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璞洋借款18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25元、执行费170元。但被执行人朱晓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朱晓星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晓星在银行的存款2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刘 瑶执行员 杨会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