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881民初1262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蒙宏福,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成,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重光,广西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敬轩,男,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被告:陈清梅,女,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被告:原树锦,男,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被告:张永芳,女,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告原敬轩、陈清梅、原树锦、张永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其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覃海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代
书记员 李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