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8)新0105行初228号
原告:胡韵知,女,1986年8月1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四平路**创新广场****。
法定代表人:姚刚,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局长。
委托代理人:白建华,女,1978年7月11日出生,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注备科科员,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代理人:陈云帆,新疆聂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韵知与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胡韵知及被告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代理人白建华、陈云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称,2017年6月13日,原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原新市区工商局)出具了(乌新)登记内设字[2017]第113633号《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决定准予新疆云卓汇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设立/开业登记,同日,为新疆云卓汇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核发了营业执照。
原告胡韵知诉称,身份证原件于2017年6月期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了新疆云卓汇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并且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全资股东。经原告查询得知,新疆云卓汇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登记时所使用的身份证与原告身份证一致,系他人冒用身份证进行的注册登记,原告对此并不知情。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从未在被告处注册登记公司,也未授权过他人进行注册登记,新疆云卓汇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系他人冒用原告身份证进行注册登记,被告在登记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未对登记申请人身份证原件进行比对查验,也未要求登记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手续进行正确审查,导致被告作出错误登记的行政行为,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撤销被告对新疆云卓汇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核准设立登记;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胡韵知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恒正司鉴[2018]文痕鉴字3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我的身份证在新市区工商局进行公司登记是有人冒用,并且所有的我的签名都是假的。
被告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答辩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同意原告胡韵知的诉讼请求。原新市区工商局作出准予涉案的工商登记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一、关于被告的主体变更情况。2018年1月12日,原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整合,重新组建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关于涉案工商登记的基本情况。2017年6月13日,原新市区工商局出具了(乌新)登记内设字[2017]第113633号《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载明,经审查,提交的新疆云卓汇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设立/开业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设立/开业登记。我局将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你单位领取营业执照。同日,原新市区工商局核发了《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载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MA77GP0E63,名称:新疆云卓汇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东路**天和新城市广场1+****商铺,
法定代表人:胡韵知,注册资本:壹仟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7年06月13日。
三、原新市区工商局准予涉案的工商登记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1。1、新疆云卓汇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于原新市区工商局工商登记管辖范围,原新市区工商局有工商登记管辖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修订,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公)公司住所证明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本案中,新疆云卓汇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原新市区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提交了以下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韵知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含《法定代表人信息(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2)胡韵知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股东胡韵知签署的《公司章程》;(4)自然人股东胡韵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股东胡韵知签署的《股东决定》;(6)执行董事胡韵知签署的《经理聘任书》;(7)《商业租赁合同》复印件、《门牌号码证明》;(8)(新)名称预核内字[2017]第104068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资料。新疆云卓汇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2004年6月10日颁布,自2004年7月l日起施行)第九条规定“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依据上述规定,登记机关对于登记申请的审查义务的范围和界线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本案中,原新市区工商局对新疆云卓汇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了审查,已经完全履行了法定的审查义务。原新市区工商局准予工商登记符合上述规定。综上所述,原新市区工商局准予涉案的工商登记没有超越职权,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
四、关于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中签字的真实性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2、本案中,原新市区工商局作为工商登记机关对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应当由申请人负责。因此,对于申请人的签字是否真实,工商登记机关没有审查的法定职责、权限和手段。综上所述,原新市区工商局作出涉案的准予工商登记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交了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依据如下:证据1、乌高(新)编委[2018]2号《关于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文件;证据2、原新市区工商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50104K45498565);第一组证据证明的问题:2018年1月12日,原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整合,重新组建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本文中统称为原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原新市区工商局)。第二组证据:证据3、《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含《法定代表人信息(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证据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证据5、《新疆云卓汇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章程》;证据6、自然人股东胡韵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据7、《股东决定》《经理聘任书》;证据8、《商业租赁合同》复印件、《门牌号码证明》;证据9、(新)名称预核内字[2017]第104068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证据证明的问题:1、新疆云卓汇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于原新市区工商局的工商登记管辖范围,原新市区工商局有工商登记管辖权。2、新疆云卓汇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原新市区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提交了以下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韵知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含《法定代表人信息(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2)胡韵知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股东胡韵知签署的《公司章程》;(4)自然人股东胡韵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股东胡韵知签署的《股东决定》;(6)执行董事胡韵知签署的《经理聘任书》;(7)《商业租赁合同》复印件、《门牌号码证明》;(8)(新)名称预核内字[2017]第104068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资料。上述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3、原新市区工商局对新疆云卓汇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了审查,已经完全履行了法定的审查义务。原新市区工商局准予工商登记符合规定,没有超越职权,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经庭审质证,对被告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证据,原告对第一组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认可。对证据3-9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认可,其中的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上我的签字经笔迹鉴定都是伪造的,我的身份证丢失以后被他人冒用了。对原告胡韵知提交的证据,被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认可。本院综合全案情况审查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对被告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证据1、2真实性、合法性及本案的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证据3-9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原告胡韵知提交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2日原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整合,重新组建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6月6日新疆云卓汇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原新市区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提交了以下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韵知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含《法定代表人信息(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2)胡韵知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股东胡韵知签署的《公司章程》;(4)自然人股东胡韵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股东胡韵知签署的《股东决定》;(6)执行董事胡韵知签署的《经理聘任书》;(7)《商业租赁合同》复印件、《门牌号码证明》;(8)(新)名称预核内字[2017]第104068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资料。2017年6月13日,新市区工商局出具了(乌新)登记内设字[2017]第113633号《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经审查,提交的新疆云卓汇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设立/开业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准予设立/开业登记。同日,原新市区工商局核发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载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MA77GP0E63,名称:新疆云卓汇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东路**天和新城市广场1+****商铺定代表人:胡韵知,注册资本:壹仟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7年06月13日。营业期限2017年06月13日至长期,经营范围:销售汽车(二手车除外),汽车配件,汽车用品,汽车修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案在审理中,被告确认企业名称为新疆云卓汇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中“胡韵知”的签名为同一笔迹、同一人书写。2018年11月28日新疆恒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恒正司鉴[2018]文痕鉴字3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日期为“2017年6月6日”的《法定代表人信息》,其上法定代表人签字处“胡韵知”签名不是胡韵知本人书写。庭审中,原告胡韵知当庭陈述,刘某设立登记的新疆云卓汇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时使用原告的身份证件,原告并不知情。原告胡韵知与刘某之间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原告胡韵知称身份证丢失后被刘某找回并归还。设立登记新疆云卓汇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时使用的胡韵知的身份证原件目前在原告处。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原新市区工商局作为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有权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设立登记进行审查,并在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准予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自2018年1月12日起原新市区工商局经整合后重新组建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继续行使原新市区工商局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适格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第二十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公司住)公司住所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申请人向原新市区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时虽然提交了上述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原新市区工商局也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现申请材料中2017年6月6日”的《法定代表人信息》,其上法定代表人签字处“胡韵知”签名不是胡韵知本人书写,被告的核准登记行为系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开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故被诉的新疆云卓汇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设立/开业登记应予撤销。综上所述,对原告胡韵知要求撤销原新市区工商局于2017年6月13日对新疆云卓汇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设立登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撤销原新市区工商局于2017年6月13日对新疆云卓汇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设立登记。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薛 琳
人民陪审员 王雪峰
人民陪审员 宋 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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