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0281执869号
申请执行人:徐新芳,女,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张旭,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王晓辉,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徐新芳与宋张旭、王晓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81民初78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9)鲁0281执869号案件申请的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