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晋0121民初2193号
原告:山西三强炭黑厂。
法定代表人: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某,住清徐县。
被告:刘某。
被告:梁山水浒轮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 原告山西三强炭黑厂与被告刘某、梁上水浒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三强炭黑厂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梁山水浒轮胎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三强炭黑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共同给付原告炭黑款21675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同被告一直有炭黑业务往来,原告陆续发货,被告方陆续付款。截止2017年7月6日经双方对账被告方尚欠原告货款216750元未付,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一直推脱不付,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货款。本案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梁上水浒轮胎有限公支付货款,刘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刘某、梁山水浒轮胎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7日山西三强炭黑厂与梁山水浒轮胎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合同第五条载明,往来情况:截止2017年7月6日梁山水浒轮胎有限公司欠山西三强炭黑厂货款216750元。双方在该合同上均盖有公章,该合同担保人一栏有刘某的签名。据此本院认定梁山水浒轮胎有限公司欠山西三强炭黑厂货款的事实及对该货款刘某担保的事实。
本院认为,梁山水浒轮胎有限公司欠山西三强炭黑厂炭黑款事实清楚,有销售合同为依据,现山西三强炭黑厂起诉要求梁山水浒轮胎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的请求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刘某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刘某、梁山水浒轮胎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起诉状等副本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由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本案欠款事实清楚,由梁山水浒轮胎有限公司支付山西三强炭黑厂欠款,刘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由梁山水浒轮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西三强炭黑厂炭黑款216750元; 二、刘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1元,保全费1620元,由梁山水浒轮胎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丽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赵延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