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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财保14号

杭州雅茂石材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江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雅茂石材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江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9财保14号 申请人杭州雅茂石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68780003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 法定代表人陈湖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经泉,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萧山江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04283475R,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山末址村>

法定代表人:凌纪江。 杭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杭州雅茂石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萧山江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中,于2019年5月28日将申请人杭州雅茂石材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杭州萧山江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限额1105967元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提交本院。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杭州萧山江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限额在1105967元内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诸灿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陈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