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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4民初10635号

冯子珊、冯某1等与冯顺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冯子珊;冯某1;冯某2;冯顺炎;刘明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10635号

原告:冯子珊,女,汉族,1998年1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原告:冯某1,女,汉族,2005年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理人:庞某,女,汉族,1974年1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原告母亲。

原告:冯某2,男,汉族,2006年8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理人:庞某,系原告母亲。上述三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坚,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筠慧,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冯顺炎,男,汉族,1974年9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刘明波,男,汉族,1972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原告冯子珊、冯某1、冯某2诉被告冯顺炎、刘明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刘明波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彭宜现

人民陪审员  陈业强

人民陪审员  马凤颜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韵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