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10635号
原告:冯子珊,女,汉族,1998年1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原告:冯某1,女,汉族,2005年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理人:庞某,女,汉族,1974年1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原告母亲。
原告:冯某2,男,汉族,2006年8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理人:庞某,系原告母亲。上述三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坚,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筠慧,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冯顺炎,男,汉族,1974年9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刘明波,男,汉族,1972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原告冯子珊、冯某1、冯某2诉被告冯顺炎、刘明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刘明波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彭宜现
人民陪审员 陈业强
人民陪审员 马凤颜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韵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