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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6民初1628号

张小强与曹玉栓、平原县汽车运输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小强;曹玉栓;平原县汽车运输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6民初1628号

申请人:张小强,男,住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绘绘,平原张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曹玉栓,男,住平原县。

被

申请人:平原县汽车运输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候某某,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小强与被申请人曹玉栓、平原县汽车运输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300000元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小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曹玉栓、平原县汽车运输总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申请人张小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长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黄鲁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