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6民初1628号
申请人:张小强,男,住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绘绘,平原张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曹玉栓,男,住平原县。
被
申请人:平原县汽车运输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候某某,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小强与被申请人曹玉栓、平原县汽车运输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300000元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小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曹玉栓、平原县汽车运输总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申请人张小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长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黄鲁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