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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02民初3413号

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华洋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党广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1-30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华洋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党广利;曹侠;王武;黄慧杰;曹干柱;李跃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3413号

原告: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淮河西路博文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永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旗,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洋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党广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党广利,男,汉族,1956年5月25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曹侠,女,汉族,1962年11月28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王武,男,汉族,1963年1月19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黄慧杰,女,汉族,1962年12月28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曹干柱,男,汉族,1964年1月3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李跃林,男,汉族,1958年6月12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洋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党广利、王武、黄慧杰、曹干柱、李跃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安徽华洋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党广利、王武、黄慧杰、曹干柱、李跃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华洋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党广利、王武、黄慧杰、曹干柱、李跃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330元,减半收取32165元,由原告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久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蒋悦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