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104民初3019号

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与李金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李金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4民初3019号 原告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福雷德广场****。 法定代表人何柏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娄苏丹(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金兰,女,汉族,1986年9月24日出生,住云南省安宁市。 原告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稻普公司)诉被告李金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程留会独任审判,于2019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稻普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金兰偿还原告垫付款65980.23元;2、判令被告李金兰支付违约金9840.68元(按年利率24%计算,从垫款次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月28日,此后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李金兰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李金兰书面答辩称:1、李金兰确实和杨涛一起贷款买了一辆车,但不是李金兰自己想要去贷款买车的,是杨涛逼迫李金兰这样做的;2、车辆已经被杨涛抵押给他人,杨涛本人在辽宁服刑,服刑之前杨涛欠了很多债,现在各种债务人都来找李金兰催款,李金兰没有能力还款。 本院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17年7月2日,稻普公司(甲方)与李金兰(乙方)签订《信用卡透支担保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在经销商处购买车辆,通过甲方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并要求甲方提供信用卡透支债务担保服务,透支金额170423.50元(含手续费13423.5元),具体以乙方与银行签订的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为准,担保服务费18000元;如乙方未按时向发卡银行偿还分期款导致甲方垫付达到两期的,发卡银行根据约定直接向甲方扣划全部剩余待偿还的透支资金,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支付该垫付款项,并以甲方垫付金额为基数按照24%年息按日计算违约金进行赔偿。杨涛作为共同还款人在上述合同中签字。2017年7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杭州羊坝头支行(债权人)与李金兰(债务人)、杨涛(共同债务人)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约定:债务人以信用卡透支方式支付购车款199800元,分期手续费13423.50元,债务人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向债权人偿还透支的资金,共分36期。因李金兰、杨涛未按约向中国工商银行杭州羊坝头支行偿还透支资金,稻普公司于2018年2月25日代偿25795.54元,于2018年6月25日代偿20126.15元,于2018年10月25日代偿20058.54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证据《信用卡透支担保服务合同》、《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偿债证明、电子回单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稻普公司与李金兰、杨涛签订的《信用卡透支担保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李金兰、杨涛未按约向中国工商银行杭州羊坝头支行偿还款项构成违约,稻普公司垫付后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李金兰归还垫付的款项和支付违约金。李金兰答辩称没有还款能力不能免除其还款义务。稻普公司诉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金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65980.23元; 二、被告李金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9840.68元(2019年1月29日至垫付款付清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垫付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6元,减半收取848元,由被告李金兰负担。原告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李金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程留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苏 翔 代

书记员 姜雪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