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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11执300号

高阳、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阳;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11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高阳,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代理人:赵联进,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负责人:陈荣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祥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高阳与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的(2018)鲁0811民初4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阳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6343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19年1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两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1、查明两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冻结。2、查明两被执行人无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不动产、企业登记信息。

三、已对两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以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上述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冻结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磊

审判员 闫 飞

审判员 朱玉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董岁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