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2537号申请执行人昆山川仁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新光路。
法定代表人:唐金华,职务。被执行人苏州翔生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凌港街。
法定代表人:饶艳翔,居民身份证号码,职务。申请执行人昆山川仁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翔生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06民初974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翔生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翔生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3131.21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亚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赵 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