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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04执1040号

钟义华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0-26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钟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504执1040号

被执行人:钟义华,女,汉族,1950年2月6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7)皖0504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钟义华银行账户内存款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宏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沈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