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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81执349号

冯全彩与臧公迎、咸学平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冯全彩;臧公迎;咸学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81执349号

申请执行人:冯全彩,女,1941年12月21日出生,住新沂市。

申请执行人:臧公迎,男,1939年8月20日出生,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咸学平,女,1970年5月5日出生,住新沂市。冯全彩、臧公迎与咸学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381民初68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咸学平自愿返还臧公迎、冯全彩因臧向阳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0000元,该款自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0元,下余110000元自2019年1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2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若咸学平任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则冯全彩、臧公迎有权申请执行全部尚欠款。案件受理费4322元,减半收取计2161元,由咸学平负担。因咸学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冯全彩、臧公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完毕。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依法向新沂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咸学平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19年2月1日传唤被执行人咸学平到庭,被执行人当天履行10000元。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本院与2019年5月3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2161元,已执行到位10000元,余款未有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苏0381执3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咸学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冯全彩、臧公迎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 颖

审判员 肖 影

审判员 陆 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陈效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