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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02执恢6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任耀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1-27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任耀婷;苏文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1102执恢6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滨江东路**,组织机构代码:F3881754-1。

负责人:罗琳晖,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任耀婷,男,汉族,1988年9月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苏文,女,汉族,1990年3月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依据本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信民二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任耀婷、苏文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依法进行申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等方式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2019年4月29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任耀婷、苏文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33.528万元;截止2019年6月4日全部未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6月4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冰

审判员 王典平

审判员 王红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付林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