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0830执306号之一

薛小泉、李根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0-13
所属地区
江西省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薛小泉;李根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830执3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薛小泉,男,1981年5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址泰和县,现住永新县。

被执行人:李根生,男,194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永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小泉与被执行人李根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根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根生所有的银行存款31685.81元至法院指定账户以供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贺国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胡利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