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830执3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薛小泉,男,1981年5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址泰和县,现住永新县。
被执行人:李根生,男,194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永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小泉与被执行人李根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根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根生所有的银行存款31685.81元至法院指定账户以供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贺国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胡利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