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23执130号
申请执行人:武克发,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居民。
被执行人:马兆琴,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居民。申请执行人武克发与被执行人马兆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2017)甘0423民初18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兆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7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兆琴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明确限制进行高消费行为;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且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并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均未查出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提供其有一套廉租房,但廉租房系公民基本生活所需,不得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7000元,未执行标的为7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武克发,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尽章
审判员 董文敬
审判员 魏天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有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