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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4刑初440号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14刑初440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金堂县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5月7日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新检公诉刑诉(2019)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成都市新都区佳乐国际城三期7栋地下室处,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白色申迅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83元。 2.2018年10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成都市新都区佳乐国际城三期5栋地下室处,将被害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倍特牌电动车盗走。盗窃得手后,被告人陈某驾车离开时被保安挡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50元。现该车已发还失张某某。 3.2019年3月18日中午,被告人陈某在成都市新都区工业大道西段麦田国际小区5栋1单元地下室处,将被害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都市风两轮电动车盗走。 4.2019年3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成都市新都区工业大道西段麦田国际小区3栋3单元地下室处,将被害邓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申迅牌两轮电动车及被害熊某某电动车上的五个亿能牌电瓶盗走。盗窃得手后,被告人陈某在驾车离开小区时被门卫挡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33元,被盗电瓶价值人民300元。现被盗电瓶已全部发还失主。 另查明,公安机关将1把黄色手柄的手钳、1套车钥匙、1把蓝色手柄的美工刀、1把银色开锁工具、1卷黑色电工胶布、1把橘红色手把剪刀、2把塑料改刀及一辆车牌号为BC128**的黑色申迅牌电动车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认罪,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款收据、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部分被盗财物已发还失主,本院酌定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身患疾病,归案后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予以退赔;公安机关扣押在案1辆黑色申迅牌电动车发还被害人邓某;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陈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