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2民初2662号
原告:赵良育,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朕,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昊,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神国,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赵良育与被告周神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赵良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604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8259元暂以年6为标准自2017年11月1日计算至2019年4月1日,款清息止,共计104299元;
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原告将1880吨石子以每吨83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价款合计156040元。双方还约定由原告负责运货,并以现金结算货款。2017年11月1日,原告按约定将石子送到指定场所交付给被告,随后向被告催要货款时,被告却一直推诿,拒不支付。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仅付货款6万元,剩佘96040元至今仍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无证据证明本案具体的事实存在,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赵良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文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周丽敏 来自